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八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关涉本会利益的介绍信、证明书,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九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经理事会二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章 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会及秘书处行文应编文号。
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文件收发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三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