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披露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信息披露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以下信息: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本会的基本信息、组织管理信息;
(五)本会开展公益活动、评比、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情况;
(七)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八)其他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
第七条 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本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本会工作动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机构出版物;
(二)本会内部邮件、官方微信、网站;
(三)定期工作简报;
(四)公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五)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六)专项活动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交信息管理员编辑、上传、保存和报送;
(二)秘书长进行信息审核和合规性审查;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同意披露。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理事会或会长授权,理事、监事、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理事会或本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