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2025-01-08 17:18: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四)理事、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其他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章  服务清单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行业服务

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第四章  交费办法

第七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九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