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运作,加强对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是在建筑、混凝土公司任职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的个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从事混凝土技术咨询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经理事会表决,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从事混凝土技术咨询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经理事会表决,可吸收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章程》及《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退会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1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遇特殊情形,由理事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