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5-01-08 17:14:5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财务工作原则。

(一)本会财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二)本会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出纳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这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财务人员至少应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职责分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四)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八)本会财务人员在开展财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反映。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职责。  

本会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负责,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将季度财务报表报会长、秘书长,将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大会、理事会。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七)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八)其他相关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统一账号,现金支出时,应当以购买支票方式,提取现金使用;银行存款,应当授权人进行审批方可使用。

(二)本会的收入来源: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四)凡一切合法的原始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五)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应按规定进行或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学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