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024-08-08 15:47:52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专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由工程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名词定义】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不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土等。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专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是指为交通、轨道、水利、能源、港口等所属专业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临时性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点。

第四条【住建部门职责】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向所在区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时,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服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生产站点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原则】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单位在拟建前(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应按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向所在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利(涉堤涉水时需要)等主管部门以及拟建站点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汇总相关意见后报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正式书面意见前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拟办意见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报建手续】 对于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租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并及时向站点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资质备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备案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条【管理体系】 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为确保工程质量,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接入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绿色达标考核】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实现绿色生产。自然资源、水利、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水利设施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生产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改造。

第十二条【专项试验室】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专项试验室,并能根据生产需要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企业主要人员应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以及《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T 15-104),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原材料进厂和混凝土(砂浆)出厂检验】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原材料进厂和混凝土(砂浆)出厂产品进行取样、检验,并对检验资料存档,应按照广东省标准《混凝土技术规范》(DBJ 15-109)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其中,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每个品种每一个月送检不得少于一次。原材料厂家或品种变更时,必须送检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未经处理至达到使用要求的海砂。

第十五条【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

第十六条【出厂检验】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对所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批准事项】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民自建住宅、家庭装修等小型项目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施工单位须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一)受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或规模大、时间长、专业性强的交通、轨道、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特殊需要的。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对建立的专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进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拆除完成后,需告知核准部门。

第十八条【合同供货】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及混凝土的各种技术要求和数量,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购销合同应及时提交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验收送检】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生产企业三方进行交货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质量检查】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其中每月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抽查,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条件、原材料和混凝土抽检、混凝土配合比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评定、质保资料、试验室条件、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对各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检,抽检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重点监控】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1.检查发现所供预拌混凝土质量低劣,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拒不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检查的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3.在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在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个季度内抽查中有三种原材料、混凝土(砂浆)产品主要检验参数(见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DBJ/T15-74-2021)附录B、C的规定)不合格的,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现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砂氯离子含量或水泥主要质量指标两次不合格的。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验设备不符合要求,实验、检测数据记录混乱,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运行、数据无法追溯的。

6.未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和设立分站的。

7.国家、省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的。

重点监控期限一般为3个月,重点监控期间工作要求如下:

1.重点监控企业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上报上一个月企业的生产情况(见附件1)、材料进场台帐及检测情况(见附件2)、试验室运行情况及在佛山市范围内所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览表;

2.凡使用重点监控企业混凝土的工程每月需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不少于两次抽检(见附件3),并将抽检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所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监控期内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4.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须每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5.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回头看。

在监控期间完成整改内容的企业,可向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重点监控的申请,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撤除重点监控。对在监控期间依然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延长3个月的监控时间。延长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佛建函〔2019〕81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函〔2019〕80号)、2010年11月11日起施行《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佛建建市〔2010〕4号)同时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1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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