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特殊情况时,可采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和负责人,以及表决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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