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1年至少召开1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以及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的,均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日程和议题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1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6日通知会员。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大会召开前向秘书处请假同意,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合理地安排大会的议程和议题,会员对会议安排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二个工作日提出。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等主持。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和负责人,以及表决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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