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与党支部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二、党支部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支部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四、对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对长期外出(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单位,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对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五、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顺德区混凝土学会支部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下一篇:没有了